4.台中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100.11.01. 複查公告 |
常用符號集 台中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100.11.01. 複查公告 *本業-土木包工業自97.8.4內政部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5 276號令頒訂,為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土木包工業須申請複查,敬請 各會員查閱土木包工業證書上複查日期前三個月辦理複查業務,逾期未辦理者恐會依法罰款10~50 萬元,請務必依期限規定復查,如有不清楚之問題,請電至公會詢問-2371-5757范惠珍總幹事,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停業之會員,請於復業時一併辦理即可。 *複查應附資料皆為會計帳目資料及報稅等相關文件,可請會計師辦理。 *請來電公會登錄複查期限資料,屆時將提醒複查。 *欲申請之會員,請下載複查申請書 *可至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235&Itemid=126ru; 將附件下載使用或直接至奇摩網打上「土木包工業」- 直接進入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須知中下載附件使用。請依法規須知連同應付文件至至台中市土木課辦理。
理事長張福明
內政部97.8.4台內中營字第0970805276號令訂定 一、為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土木包工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土木包工業申請複查,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正本。 (三)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四)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五)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如附表)。 (六)資本額: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承攬工程手冊。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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