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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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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書表格式

下載: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書表格式--附表一至附表七

 
3.營造業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申請函及申報表格

營造業申請書

營造業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申請書(參考案例)依各縣市建管課規定

主旨:依據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及營造業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辦理。

說明:茲檢附下列書件,請核辦

1.承攬總額結算表乙份(附表二)

2.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計 ___3___ 份(附表一)(每案工程檢附一份)

3.□ __97_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正、影本)

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正、影本) 2者擇1檢附)

4.在建工程已估驗部份之統一發票(正、影本),計__12__

5.未完工工程之合約書(影本)___3__

(合約封面、合約金額、地點、工程名稱、估驗次數、合約日期、建管建照之開工日或機關函文之開工日及甲乙雙方簽章部分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6.承攬工程手冊正、影本

7.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正、影本(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中認定基準第5項規定:『於申請評鑑之日前2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3級綜合營造業』。

 

此致

高雄市政府

公 司 名 稱: X X土木包工業

負 責 人: X X

公 司 地 址: 台中市市府路X

連 絡 人: X X

聯 絡 電 話: (04)2312-3456 / 0937-123456

 

中華民國 100 6 1


下載-營造業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申請函及申報表格


 
4.台中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100.11.01. 複查公告

常用符號集

台中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100.11.01.

複查公告

*本業-土木包工業自97.8.4內政部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5

276號令頒訂,為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土木包工業須申請複查,敬請 各會員查閱土木包工業證書上複查日期前三個月辦理複查業務,逾期未辦理者恐會依法罰款10~50 萬元,請務必依期限規定復查,如有不清楚之問題,請電至公會詢問-2371-5757范惠珍總幹事,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停業之會員,請於復業時一併辦理即可。

*複查應附資料皆為會計帳目資料及報稅等相關文件,可請會計師辦理。

*請來電公會登錄複查期限資料,屆時將提醒複查。

欲申請之會員,請下載複查申請書

*可至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235&Itemid=126ru; 將附件下載使用或直接至奇摩網打上「土木包工業」- 直接進入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須知中下附件使用。請依法規須知連同應付文件至至台中市土木課辦理。

 

理事長張福明

 

 

內政部97.8.4台內中營字第0970805276號令訂定

一、為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土木包工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土木包工業申請複查,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正本。

(三)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四)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五)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如附表)。

(六)資本額: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承攬工程手冊。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